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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房屋所有权的继受取得的形式有:转让、买卖、继承、赠与等。继受取得是因买卖、继承、赠与等法律行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行为,其权利从原权利人处继受而来,是原权利人的让与。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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