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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被收购公司的亏损在同时满足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等情形下可以弥补亏损。
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五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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