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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例高空抛物案宣判 虽没砸到人仍获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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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20斤的木板从楼房5层阳台中被扔下,直直的砸在楼下人行步道上,这是北京通州某小区发生的一幕,所幸当时并无人员经过。3月17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此案,以高空抛物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0年9月27日10时30分,被告人王某某从楼下垃圾桶里捡到一床头柜,搬至家中后发现损坏无法使用,因为嫌麻烦,便从其租住的楼房5层阳台上,将重达9.3公斤的11块木板先后抛向小区居民进出必经的人行步道上,后被小区物业安全队长发现并报警,被告人王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北京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法治观念和安全意识淡薄,在居民小区内从建筑物高处将物品抛掷到人行步道,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无犯罪记录,并考虑到本案其他具体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综上,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以高空抛物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依法没收扣押在案的木板十一块。

  以案释法:

  据该案审判法官李中华介绍: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北京市首例适用高空抛物罪罪名判处刑罚的案件。为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有效防控高空抛物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当前高空抛物犯罪案件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贪图方便型,当家中有损坏的家居用品时嫌搬到楼下费事,便贪图方便从楼上将物品抛掷到楼下;另一种是斗气泄愤型,因吵架斗气情绪失控,便不管不顾将居室内的物品从楼上扔到楼下。高空抛物是高度危险性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应当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高空抛物事件不断发生,为了有效防控高空抛物行为,相关机关不断加大查处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作为一名公民,应当不断增强法治观念和安全意识,认识到高空抛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理性规范自身行为,切莫以身试法。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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