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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炸筒致眼睛伤残 法院判决生产者担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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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烟花炸筒导致眼睛被炸伤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法院判决生产者担全责,赔偿11.7万余元。

烟花炸筒_副本.jpg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0月17日上午9时许,在某个送菩萨上庙活动中,王某梅打军鼓经过王某洪门口时因点燃的烟花炸筒,导致王某梅左眼被炸伤。经鉴定,王某梅左眼外伤性晶状体脱位、玻璃体疝遗留左眼盲目,构成九级伤残。炸筒烟花系由浏阳某烟花公司生产。

  法院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浏阳某烟花公司系案涉烟花的生产者,该烟花在燃放过程中发生“炸筒”,存在明显的质量缺陷,王某梅系正常行走过程中被烟花炸伤,其不存在过错,故判决浏阳某烟花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赔偿王某梅各项损失共计11.7万余元。

  法官提醒:烟花爆竹具有危险性,容易导致人身伤害,燃放一定要谨慎小心。万一不幸因燃放烟花爆竹受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的规定,伤者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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