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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仲裁当事人的基本权利:有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的权利;有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有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权利;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仲裁过程中有辩论的权利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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