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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病历资料的制作保管与查阅复制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行为。患者要求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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