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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规定》、《建筑市场规定》等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五十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六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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