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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工期延误的情形有:
1、工程量增加;
2、发包人变更设计;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设计图纸等施工必需的资料;
4、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款;
5、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衔接不当;
6、工程质量鉴定;
7、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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