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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仓单是物权凭证。在我国的相关指导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仓单具有债权凭证和物权凭证的双重属性,在当事人意思表示和仓单交付一致的情况下,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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