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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没领结婚证但有孩子的,因为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所以可以按事实婚姻处理,双方可以办理诉讼离婚手续,只要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就可让二人离婚。如果是在之后双方没领结婚证的,由于没有形成合法婚姻关系,故不存在离婚的问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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