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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股东抽逃资本不执行股东配偶。
股东抽逃出资应该由股东承担主要的责任,如果其他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对抽逃出资知情的,应该由其他股东等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补足资金。如果股东的配偶不是同一个公司的股东的话,原则上和抽逃出资无关,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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