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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近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进一步明确电子邮件、短信、微博客、网聊记录等电子数据形式可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
由此可知,聊天记录在法律上是被承认可以作为正式的法律证据存在的。
如有其它法律问题,请咨询伍品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