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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无权。划定禽畜禁养区系区(县)政府之职权,但强制拆除禁养区内的养殖建筑的行为县政府、镇政府、街道办都没有强制拆除的权利,即超越了法律授予的职权范围。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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