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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自留地、自留山长期归农民使用,种植物归农民个人所有,作为农民个人生活和收入的补充来源。
在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的同时,应当鼓励和扶持农民耕种自留地、自留山,增加个人收入,活跃农村经济。按照法律,自留地、自留山不准买卖、出租和转作宅基地。
因此,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个人只有使用权。
【法律依据】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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