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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承租人对合同部位的使用产生争议的,出租人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30日内协调解决,并出具书面意见。除恃强占用和任意占用合用部位,影响相邻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予调整外,一般应维持争议前的使用状况。原使用部位较大的承租人承租权转让、交换等迁出的,出租人可适当调整合用部位的使用。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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