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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房子租赁期限,是指承租人使用出租人房子的期限。当事人约定了租赁期限的,为定期租赁;未约定租赁期限的,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视为不定期租赁。
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均不得超过20年。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出租人有权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明确租赁期限,并在租赁期满后,收回房子。承租人有义务在房子租赁期满后返还所承租的房子。如需继续租用原租赁的房子,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提出,并征得出租人的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规定的期限将租赁房子交给承租人使用,并保证租赁合同期内承租人的正当使用。出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前需要收回房子时,应当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并赔偿承租人的损失。未规定承租期限,房子所有人要求收回房子自住的,一般应当准许,承租人有条件搬迁的,应当责令搬迁;如承租人搬迁确有困难的,可给予一定期限让其找房或腾退部分房子。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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