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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租赁管理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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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房子租赁管理的内容:

(1)房子租赁关系的确定。房子租赁契约是正式建立租赁关系的凭证。承租公有房子时,先由承租人向房子分配部门提出申请,经分配部门同意批准,发给住房证。然后双方共同清点房子的装修设备和其他定着物、附着物,填写“装修设备保管单”,签订房子租赁合同,租赁关系即成立。承租私有房子时,通常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提出订约建议,即要约,出租人接受建议并表示完全接受,即成诺。经过要约和成诺,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即可签订租赁契约,并报当地房管机关备案后,租赁关系即告成立。

(2)租赁契约的变更。公有房子租赁合同订立后,可能因某些情况的出现加以变更,可以是合同主体的变更,或合同标的物的变更,也可以是两者同时变更。如承租人之间的房子交换,承租人由于工作调动、人口增减、婚姻家庭关系变化等原因,都可能引起租赁关系的变更。这类公有房子租赁合同变更,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及时会同出租人。《城市私有房子管理条例》规定:“承租人(房子管理单位)修订原有租约。私有房子租赁合同的变更,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报房子所在地房管机关备案即可。需要与第三者互换住房时,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应当支持承租人的合理要求。换房后,原租赁合同即行终止,新承担人与出租人应当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3)租赁契约的终止。

按照《城市私有房子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出租人可以提出终止租赁合同。

①承租人擅自将房子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②承租人积欠租金累计已达6个月的。

③承租人故意损害承租的房子,或将承租的房子长期空闲6个月以上不用的。

④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子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⑤房子所有人(出租人)确需自用房子的。

⑥出租的房子属于危房,影响居住安全,或因国家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

⑦租期届满的。对于公有房子,虽无租期限制而终止租赁契约,但发生上述情况时,房管部门可以提出终止合同。

法律依据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七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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