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咨询_法律援助_法律服务

指导案例14号: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

全风险代理商标、专利、版权被侵权案件,打赢官司再收费,官司败诉不收费。案件咨询:400-996-8958;VX:S1372374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4号

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3年1月31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 抢劫罪 未成年人犯罪 禁止令

  裁判要点

  对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未成年被告人,可以根据其犯罪的具体情况以及禁止事项与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对其适用“禁止令”。对于未成年人因上网诱发犯罪的,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进入网吧等特定场所。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基本案情

  被告人董某某、宋某某(时年17周岁)迷恋网络游戏,平时经常结伴到网吧上网,时常彻夜不归。2010年7月27日11时许,因在网吧上网的网费用完,二被告人即伙同王某(作案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到河南省平顶山市红旗街社区健身器材处,持刀对被害人张某某和王某某实施抢劫,抢走张某某5元现金及手机一部。后将所抢的手机卖掉,所得赃款用于上网。

  裁判结果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0日作出(2011)新刑未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某某、宋某某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时禁止董某某和宋某某在36个月内进入网吧、游戏机房等场所。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董某某、宋某某系持刀抢劫;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且均为初犯,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宋某某还是在校学生,符合缓刑条件,决定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考虑到被告人主要是因上网吧需要网费而诱发了抢劫犯罪;二被告人长期迷恋网络游戏,网吧等场所与其犯罪有密切联系;如果将被告人与引发其犯罪的场所相隔离,有利于家长和社区在缓刑期间对其进行有效管教,预防再次犯罪;被告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平时自我控制能力较差,对其适用禁止令的期限确定为与缓刑考验期相同的三年,有利于其改过自新。因此,依法判决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网吧等特定场所。


如有其它法律问题,请咨询伍品网律师。

我要咨询 ( 平台律师团队解答 )
文章打赏

相关推荐

指导案例185号(第三十二批)闫佳琳诉浙江喜来登度假村公司平等就业权纠纷案

  •  编辑 编辑
  • 0评论
  • 1298次浏览
  • 0人收藏
指导案例185号(第三十二批)  闫佳琳诉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平等就业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2年7月4日发布)  关键词民事/平等就业权/就业歧视/地域歧视  裁判要点  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基于地域、性别等与工作内...

指导案例184号(第三十二批)马筱楠诉北京搜狐新动力信息技术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  编辑 编辑
  • 0评论
  • 1288次浏览
  • 0人收藏
指导案例184号(第三十二批)  马筱楠诉北京搜狐新动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2年7月4日发布)  关键词民事/竞业限制/期限/约定无效  裁判要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因履行竞业限...

指导案例183号(第三十二批)房玥诉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  编辑 编辑
  • 0评论
  • 1436次浏览
  • 0人收藏
指导案例183号(第三十二批)  房玥诉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2年7月4日发布)  关键词民事/劳动合同/离职/年终奖  裁判要点  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人民...

登录 后发表评论
0条评论
还没有人评论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