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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因此,企业注销后,债权人可以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追讨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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