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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它只是总公司的一个分支。因为公司合并必须有2个及以上的公司主体,所以不存在合并分公司的问题。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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