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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法院判令酒宴参与者共同补偿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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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一度的春节即将来临,春节必然要家人团聚,亲朋好友举杯同庆。酒在中国就是人情与文化的组成部分,无酒不欢,无酒不兄弟。但“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不仅仅是一句劝诫语,更是牵连千家万户的家庭幸福与人生长短。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依法判决酒宴组织者补偿5万元,其余两名酒宴参与者各补偿2.5万元。

【案情】

2020年7月,丁女士邀请好友王先生、赵女士、刘先生一起到北京房山某饭店吃饭。饭前,王先生开车接丁女士到饭店,并将车停在饭店门口。赵女士、刘先生两人分别前往饭店。吃饭期间,除刘先生外,其余人都喝了酒。饭后,丁女士决定独自步行回家,并叮嘱刘先生将王先生、赵女士安全送到家。送人途中,王先生称自己有事就提前下了车后王先生开车在房山某大街路口,因酒后视线不清撞到马路边的标志杆上,当场死亡。王先生的母亲张女士将丁女士、赵女士、刘先生诉至法院,请求三被告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0万元。

酒后开车_副本.jpg

  原告张女士诉称,被告丁女士作为饭局的组织者,明知王先生开车还让他喝酒,饭局结束后又独自离开,对王先生不管不顾,应该对王先生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赵女士、刘先生明知王先生喝了酒,在送他回家的途中没有进行有效劝阻,放任王先生自行驾车离开,也应该对王先生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三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他们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丁女士安排刘先生送赵女士、王先生回家,是王先生执意要自己走,还称有朋友过来接他,刘先生才让对方下的车。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酒后驾车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有清楚的认识,酒后仍然驾车,王先生应当对自己的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涉案饭局由丁女士组织,赵女士、刘先生参与其中,在王先生喝酒后,丁女士安排刘先生开车送赵女士、王先生回家,三名被告无明显过错。但是,基于公平补偿原则,三人作为王先生的朋友,没有把他安全送到家,对此次事故的发生确有疏忽,三被告应该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其中,丁女士作为饭局的组织者,负有较大的劝阻和安全保障义务,其责任份额较大;赵女士、刘先生作为共同饮酒人,与王先生存在酒后相互照顾义务,所以,赵女士、刘先生承担部分责任份额。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丁女士给付原告5万元;被告赵女士、刘先生每人给付原告2.5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5858法务观点】

1、本案判决是基于公平补偿原则,而不是过错责任。如果丁女士、赵女士、刘先生存在明显过错,就不是赔偿10万元的问题了。

2、本来丁女士叮嘱刘先生将王先生安全送到家,送人途中,王先生称自己有事就提前下了车,事后又自己驾车回家。其实王先生当时可以请个代驾,也不至于失去自己宝贵的生命。这里我们提个醒,让朋友送固然是一个办法,但因为自己的车还留在酒店,事后还得来取一趟,比较麻烦。基于这种心理,有的人还是想把自己的车开回去,但务必舍得花点钱请个代驾,或者酒宴的组织者来统一安排代驾。

3、生活中可能不少人抱着侥幸心理,觉得喝酒开车,不一定都能遇上交警查车,酒能壮胆,酒喝多的人当时都会觉得自己是清醒的,有足够的清醒意识与胆量开车回家。车祸的起因往往出现在侥幸、没醉、能开的酒后心理意识之中。

4、春节无酒不兄弟,但要做好兄弟的安全防护工作。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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