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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院执行典型案例-尹某某有履行能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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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执行人尹永军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汪建华、张光宏、张宗霞、张运宁等4人与被执行人尹永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沂源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4日作出(2016)鲁0323民初2856号民事判决,判令尹永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汪建华、张光宏、张宗霞、张运宁医疗费等共计108955元,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83元。同年7月22日,该判决生效,尹永军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10月18日,汪建华等4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33406.48元及利息,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9月18日达成和解,约定于每年的9月30日尹永军支付35000元,直至付清为止。后尹永军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了第一期35000元,其余未履行。2019 年11月5日,汪建华等4人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同年11月25日,该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同年12月27日以拒不报告财产对尹永军实施拘留15日,同年1月11日以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对尹永军拘留12日,拘留实施后,尹永军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中查明,尹永军及其妻殷秀娟名下有农村居民住宅房产两处;自2017年7月法律文书生效后至今,尹永军将其名下鲁C/HG900小型轿车转移登记在他人名下,但一直由其使用;多年来尹永军承包农村土地3亩地,每年收入10000元左右;尹永军在沂源县经济开发区西儒林村经营铝合金加工多年,有较固定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经查询尹永军在农行沂源县支行6228480288120860276账户自2017年8月10日至2020年7月7日的交易明细,进账数额较大的共41笔,计136538元。

  二、处理结果

  鉴于被执行人尹永军有履行能力,被法院两次拘留后仍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决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尹永军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已对尹永军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三、评析

  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执行人在法院的判决生效后,有经济来源和经济收入,但消极履行、逃避执行,虽经法院两次拘留,仍然心存侥幸,认为经过拘留后,法院已经穷尽了所有的执行措施,只要其咬住牙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已拿他没有办法了。但在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下,调取了大量的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证据,通过移交公安机关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将面临人身制裁和经济上的赔偿双重损失,对于类似案件的被执行人,会起到惩戒一个教育一片的示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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