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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2日,安徽高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安徽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情况及6起未成年人审判典型案例。党组成员、副院长张兵作新闻发布,审委会专职委员张小红主持。部分中央驻皖及省内主流媒体参加。
未成年人审判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施某等9人和祝某某等6人(另案处理)经常纠集一起,共同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并在某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学校形成以施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祝某某建立“16四中”QQ群,用于成员间相互邀集。施某通过该群组织召集或自行召集团伙其他成员,多次惹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采取强拿硬要、提供保护等手段,向在校学生收取保护费,用于个人消费或上交施某,从而在该校学生中树立权威,对校园安全、教学秩序造成恶劣影响。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定施某等9人构成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对各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校园欺凌刑事案件。被告人与被害人均有未成年人,前科无业未成年人施某等纠集部分辍学青年和在校学生,组成小帮派,多次持械聚众斗殴,在校园内多次随意殴打学生,长期强拿硬要数十名学生财物,严重影响校园安全。本案的审判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判前、判中及判后最大限度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始终坚持“零容忍”,坚决依法从严从重惩处,有效震慑犯罪,为未成年人营造安全、健康、文明的成长环境。人民法院与社区、学校联系,积极落实缓刑期间的帮教措施,帮助未成年被告人改过自新;同时,结合案件审判,向教育局发送司法建议,建议加强学生法治教育、加大安保监控巡查力度、增强学生自我保护意识等,据此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20日,何某莲带8岁女童何某某伙同其他3人在菜场盗窃,侦查人员于同月23日抓获该盗窃团伙。何某莲虽称何某某是其女儿,但经DNA鉴定,何某某与其并无血缘关系,侦查机关向救助管理站提出寄养申请报告。救助管理站接到报告后,先将何某某安置在救助站,后安置在留守儿童之家生活学习。救助管理站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撤销何某祥、李某艳为何某某的监护人资格,请求另行为何某某指定监护人。法院经审理查明,何某某的父亲何某祥、母亲李某艳平时不在户籍地生活,爷爷何某甲、奶奶何某乙在家务农,且无犯罪记录,表示愿意抚养何某某,担任何某某的监护人。另,当地村民委员会亦认为,何某甲、何某乙适合做何某某的监护人。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祥、李某艳作为何某某的监护人,长期对何某某不管不问,何某某已到上学年龄,但未让何某某上学,且让朋友何某莲带出去常年在外,居无定所,何某莲长期进行盗窃活动,曾被公安局抓获多次,应视为何某祥、李某艳明知何某莲带何某某盗窃而予以放任,严重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故指定何某甲、何某乙为何某某的监护人,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生存、教育等合法权益;同时,何某祥、李某艳应当继续负担何某某的抚养费用。综上,法院判决撤销何某祥、李某艳的监护权;指定何某甲、何某乙作为何某某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有保护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照护被监护人生活,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的法定职责。监护权既是一种权利,更是法定义务,当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有关个人或组织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在指定监护时,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员中指定监护人。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的父母,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抚养费的义务。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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