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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1.申请。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2.审查。审查是收养登记的中心环节。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要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
3.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次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
4.公告。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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