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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丧父辞退”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经调查,该事件源于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该案,裁定公司向王某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万余元。
王某是上海一家房地产公司的保安。公司考勤管理规定,员工旷工超过三天(含三天)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公司有权依法辞退、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
2020年1月6日,因父亲病重,王某向主管请假后赶回安徽老家。假期是从1月6日到13日。由于王某“两休一休”,所以第7、10、13天是他的休息日。
1月7日,王某因公司不准休假回到上海。回去的路上,得知父亲去世的消息后,王某向上级反映,上级让他安心回家处理善后事宜,王某随后又回家了。此后,该公司没有再与王某联系。1月14日,王某回到上海,第二天上班。1月31日,公司以王某旷工三天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万余元。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应遵循合理、限度和善意的原则。解除劳动合同系最严厉的惩戒措施,用人单位尤其应当审慎用之。1月6日,王某某请假当日公司未及时审批,该日不应认定为旷工。王某某老家在外地,路途时间耗费较多,扣除3天丧假,王某某实际只请了2天事假,属合理期间范围,公司不予批准显然不近人情,亦有违事假制度设立之目的。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罔顾事件背景缘由,机械适用规章制度,严苛施行用工管理,显然不当。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公司应支付王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公司不服,上诉辩称,王某某在1月6日一早突然提出请假,不等公司审批即离岗,说明其主观有旷工故意;且王某某提供的其父去世及火化下葬的证明系村委会出具,真实性无法确认,公司对其父去世及火化下葬的时间存有质疑;国家已设立法定丧假,超出法定丧假期间的假期,用人单位完全有权作出批或不批的决定。
上海二中院二审认为,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均负有切实、充分、妥善履行合同的义务。劳动者有自觉维护用人单位劳动秩序,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义务;用人单位管理权的边界和行使方式亦应善意、宽容及合理。王某某实际9天未上班,其中3天属于其休息日,3天法定丧假。剩余3天中,1月6日王某某已向公司请假,但公司未及时审批。1月7日王某某才获知公司未予准假,因公司未及时行使审批权,1月6日不应认定为旷工。
关于剩余2天事假是否应当批准,上海二中院认为,纵观本案,王某某请假事出有因,其回老家为父亲操办丧事,符合中华民族传统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无可厚非,公司亦应以普通善良人的宽容心、同理心加以对待。关于公司对王某某父亲去世及火化下葬时间存有异议一节,相关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显示王某某父亲从去世到火化下葬所耗时间在合理范围内。尊重民俗、体恤员工的具体困难与不幸亦是用人单位应有之义,故对公司的主张不予采纳。
综上,上海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主审法官陈樱表示,为了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在司法审查中应当依法约束强者,保护弱者,以维护利益平衡。作为管理者,雇主有权管理工人,有权审批他们的休假申请。然而,雇主行使管理权的界限和方式应该是善意的。劳动者因特定困难请假时,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作为普通善良人的义务,尊重民俗,对劳动者表示同情。在保护劳动者的征途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秉持尊重良好风俗,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理念。在晦涩难懂的法规背后,既要兼顾正义,又要兼顾人情和民俗。

王安法官提醒,尊老爱幼、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百善孝为先,父母给我们生命,养育我们成长。当他们老了,需要我们的关心、爱护、照顾的时候,也就是我们孝顺、负责任的时候,这不仅是人性使然,也是我们作为子女的法定义务。今天,该案的判决在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弘扬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同时,从司法法官的角度纠正了企业对就业管理认识的偏差,明确表明了司法对社会所追求和倡导的价值取向。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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