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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女私教离职,消费者要求退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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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不容易在健身房找到了心仪的私教,却因教练“跑路”耽误了自己的训练,女士池某便起诉要求该健身房“退一赔三”。日前,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2020年10月,池某经过某健身房,女私教张某上前热情介绍。感觉张某身材颇为不错、训练也很专业,池某当场花费1.2万元购买了36节私教课,约定由张某提供健身服务。

  然而,张某只教了3节课就以外出培训为由不见人影。池某表示,自己与其联系多次,但张某要么不回,要么多方推辞,严重影响了自己的训练。但张某并未觉得自己是不可代替的,还给池某推荐了自己的师兄。

  但池某坚持认为自己是冲着张某才买的课程,健身房的行为已涉嫌欺诈,要求退回剩余款项。其间,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相关部门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未果,池某便将某健身房诉至法院,要求其退回剩余私教费用1.1万元并支付三倍赔偿。

  庭审中,该健身房的经营者拒绝了池某三倍赔偿的请求,但表示可以按照当初签订的私教合同约定退还70%的费用。合同约定若原订教练无法提供指导的,公司可以安排其他合格教练代替。单方面提出解除训练课程视为违约,须按照课程总金额的30%支付违约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健身运动过程中有肢体接触,原告作为女性选择女私教张某不仅是基于对其专业信赖,也是避免男性教练执教可能会给其带来的不适。1.1万元系原告已支付的1.2万元减去其实际消费的3节课的余额,该笔款项属预付款性质。目前女私教张某已离职,被告无法为原告继续提供张某执教的服务,原告选择解除合同退回预付款具有正当性。

  同时,虽然被告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规避法律的不诚信行为,但不足以构成欺诈行为,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三倍赔偿请求。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健身房10日内返还原告池某预付款1.1万元。

  ■法官提醒■

  本案被告在接到原告的投诉后无法协商更换教练,退还相应的预付款是理所当然之事。然而被告一味地以违约条款搪塞,借此在调解过程中博取利益,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因此,被告履行合同存在瑕疵造成原告损失的,退回服务费用或赔偿损失是常态,三倍赔偿是特殊形态。广大经营者应当遵守诚信原则,积极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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