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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1、知情权;
2、依法要求给与补偿的权利;
3、依法要求拆迁人就拆迁补偿进行协商的权利;
4、选择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的权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5、评估机构的选择权:评估机构由被拆迁人协商确定;
6、评估结果的复核权;
7、申请鉴定权;
8、申请裁决权;
9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权利。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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