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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1、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2、利害关系人的异议登记权及起诉权。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3、预告登记权: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4、登记错误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法律依据: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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