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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单位可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加班:
1、正常值班;
2、非强制的提前到岗;
3、上下班乘坐班车的时间;
4、休息及就餐的时间;
5、因自身未能完成工作任务而延长工作时间;
6、公司依法组织安排的安全培训会议;
7、非强制性的培训等。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劳动法》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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