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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纳税人一般不能不给公司提供专项附加扣除资料。如果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则需要提交给公司相关资料,再由公司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向税务部门提供或者协助核实以下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信息:
(一)公安部门有关户籍人口基本信息、户成员关系信息、出入境证件信息、相关出国人员信息、户籍人口死亡标识等信息;
(二)卫生健康部门有关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独生子女信息;
(三)民政部门、外交部门、法院有关婚姻状况信息;
(四)教育部门有关学生学籍信息(包括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考籍信息)、在相关部门备案的境外教育机构资质信息;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有关技工院校学生学籍信息、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信息、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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