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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对征地补偿有争议的处理措施有:一般能进行协调、裁决、行政复议。在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公告期间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在当时提出,以便及时调整。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五条
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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