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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满足下列条件时就能办理房产赠与:具备赠与合同与赠与公证书,相关费用已缴纳完毕,房产公证已办理,房屋所有权已转移登记,赠与人自愿把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他人,受赠人明确表示愿意接受等。
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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