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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房屋出租人享有的权利有:
1、出租房屋的权利;
2、收取租金的权利;
3、确保出租房屋合理使用的权利;
4、提前收回自住的权利;
5、终止合同及可行使索赔的权利;
6、合同期满收回房屋的权利;
7、是否同意续签出租合同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一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五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第七百五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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