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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2373号
原告:黄立畅,男,汉族,1979年10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霞,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忠红,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信通汽车用品厂,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上水径村达成工业区A栋2楼。
经营者:陈佳。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立畅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信通汽车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23048××××.2)纠纷一案期间,原告黄立畅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立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立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黄立畅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黄立畅。
审判长 祝 建 军
审判员 潘 亮
审判员 杨 馥 维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王霄(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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