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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初973号
原告:鲍勃斯科特有限责任公司(POPSOCKETSLLC),住所地美国科罗拉多州波德市斯特林3033号。
授权代表:大卫·巴内特,该公司执行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泰,北京市路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麒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塘路78号大洋开发区5栋2楼。
法定代表人:李继平。
原告鲍勃斯科特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麒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28001××××.X)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原告鲍勃斯科特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鲍勃斯科特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鲍勃斯科特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鲍勃斯科特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鲍勃斯科特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长 祝建军
审判员 潘 亮
审判员 杨馥维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姜黎珊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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