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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3794号
原告:鲍勃斯科特有限责任公司(PopSocketsLLC),住所地美国科罗拉多州波德市斯特林3033号。
法定代表人:大卫·巴内特,执行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泰,北京市路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创造伟电子贸易商行,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商乐街9号。
经营者:刘国玉。
原告鲍勃斯科特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南山区创造伟电子贸易商行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128001××××.X)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鲍勃斯科特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鲍勃斯科特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鲍勃斯科特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鲍勃斯科特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鲍勃斯科特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长 祝 建 军
审判员 潘 亮
审判员 杨 馥 维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侯嘉敏(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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