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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出现下列情况时,能拒绝收房:
1、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2、不能提供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屋面积实测数据;
3、开发商无故延迟交房,在买房人催告后的三个月内仍未交房;
4、不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等必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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