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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2219号
原告:深圳市宇思岸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大王山第三工业区Al栋11楼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8。
法定代表人:张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美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强北路汇通安防一楼A656。
法定代表人:吴杰东。
被告:吴杰东,男,汉族,1986年1月1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宇思岸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美悠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吴杰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18××××.9)纠纷一案期间,原告深圳市宇思岸电子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宇思岸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宇思岸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宇思岸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深圳市宇思岸电子有限公司。
审判长 祝 建 军
审判员 潘 亮
审判员 杨 馥 维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王霄(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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