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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可萌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雅加达科技有限公司罗敏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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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4347号

原告:深圳市可萌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上横朗第三工业区4栋2楼。

法定代表人:邱焕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雅加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南昌第一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罗敏。

被告:罗敏

原告深圳市可萌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雅加达科技有限公司、罗敏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ZL201520610941.7)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2019年7月23日,原告深圳市可萌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可萌电子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深圳市可萌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可萌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可萌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市可萌电子有限公司多预交的受理费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 祝 建 军

审判员 杨 馥 维

审判员 潘   亮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陆颖(兼)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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