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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民初2464-2号
原告:雷正举,男,汉族,1954年5月20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湖北省江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超,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海涛,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锦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曾红斌。
原告雷正举诉被告深圳市锦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48××××.7)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雷正举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正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正举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雷正举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祝 建 军
审 判 员 杨 馥 维
人民陪审员 曹 堂 兴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黄延彰(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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