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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776号
原告:钟云清,男,汉族,1967年11月24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普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志,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敬山,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区弘越创新电子厂,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建设东路百富汇工业园C栋2楼。
经营者:詹杨凤,女,汉族,1990年11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来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云清诉被告深圳市龙华区弘越创新电子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01××××.0)纠纷一案期间,原告钟云清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云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云清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钟云清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长 祝 建 军
审判员 杨 馥 维
审判员 潘 亮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黄延彰(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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