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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55号
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
法定代表人:王晓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浠,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科曼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智,男,汉族,1976年3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泾县,
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科曼奇科技有限公司、李智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061006××××.1)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900元,由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祝 建 军
审 判 员 杨 馥 维
人民陪审员 黄 声 涵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延彰(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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