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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科曼奇科技有限公司李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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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55号

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

法定代表人:王晓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浠,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科曼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智,男,汉族,1976年3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泾县,

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科曼奇科技有限公司、李智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061006××××.1)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900元,由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祝  建  军

审 判 员 杨  馥  维

人民陪审员 黄  声  涵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延彰(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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