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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1429号
原告:罗劲,男,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泸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辉,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斌,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野狼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社区荔园路恺辉茂工业园厂房D栋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邓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殿勇,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员梅,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罗劲诉被告深圳市野狼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110084198.2)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罗劲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罗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劲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罗劲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罗劲。
审判长 祝 建 军
审判员 杨 馥 维
审判员 潘 亮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侯嘉敏(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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