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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1433号
原告:罗劲,男,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泸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维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斌,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凯易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南景新村二区5栋1402南景新村二区5栋1402。
法定代表人:翁文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祖武,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罗劲诉被告深圳市凯易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110084198.2)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罗劲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罗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劲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罗劲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罗劲。
审判长 祝 建 军
审判员 马 振 军
审判员 杨 馥 维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侯嘉敏(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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