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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335号
原告: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汪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本全,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巾平,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越酷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叶志怀。
原告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越酷数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08××××.0)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祝 建 军
审 判 员 杨 馥 维
人民陪审员 曹 堂 兴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延彰(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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