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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1317号
原告:深圳市俪典完美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田寮兆恒工业区北区二栋四楼。
法定代表人:王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祖武,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健乐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固戍一路171号伟成集团第6栋3楼1单元。
法定代表人:何玉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银保,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国松,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宝安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俪典完美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健乐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530569943.1)纠纷一案期间,原告深圳市俪典完美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俪典完美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俪典完美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深圳市俪典完美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深圳市俪典完美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祝 建 军
审 判 员 杨 馥 维
人民陪审员 陈 铁 军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侯嘉敏(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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