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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491号
原告:杨睿智,男,侗族,1984年2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东锦,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冬生,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恒诚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蔡志晓。
被告:蔡志晓,男,汉族,1992年12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电白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马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英,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婉霞,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杨睿智诉被告深圳恒诚鑫科技有限公司、蔡志晓、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43××××.1)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杨睿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睿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睿智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杨睿智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祝 建 军
审 判 员 杨 馥 维
人民陪审员 曹 堂 兴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延彰(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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