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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493号
原告:杨睿智,男,汉族,1984年2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东锦,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冬生,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优品至上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刘志川。
被告:刘志川,男,汉族,1989年1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杨睿智诉被告深圳市优品至上电子有限公司、刘志川、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43××××.1)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杨睿智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睿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睿智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杨睿智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长 祝 建 军
审判员 杨 馥 维
审判员 潘 亮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延彰(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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