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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521号
申请人:深圳市阿拉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新北路183号富荣泰1号楼2楼D单元。
法定代表人:祝良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永明,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力豪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航城大道华丰世纪科技园A3栋401。
法定代表人:霍俊东。
申请人深圳市阿拉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深圳市力豪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阿拉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提交了诉讼保全申请书,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100万元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且提供了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力豪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以人民币100万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 筱 熙
审判员 王 媛 媛
审判员 兰 诗 文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许逸楠(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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