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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357号
原告:曾其杰,男,汉族,1978年10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伟江,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追光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丁祥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三桂,男,汉族,1979年8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该公司股东。
被告: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曾其杰诉被告深圳市追光豹电子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3033××××.9)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曾其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其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其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由原告曾其杰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祝 建 军
审 判 员 杨 馥 维
人民陪审员 曹 堂 兴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黄延彰(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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